購入建造服務取得專票,進項稅抵扣與差額征稅無關?

2017-09-18 16:5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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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入建造服務取得專票,進項稅抵扣與差額征稅無關?如果工程款總價不變,則勢必壓縮乙公司的利潤空間。

購入建造服務取得專票,進項稅抵扣與差額征稅無關?

1、甲企業在營改增后支付的1000萬元工程款,按照書面合同約定應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這是在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上,屬于提供了應稅勞務并且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這部分工程款應繳納營業稅,因此乙建筑公司不可能就此應繳納營業稅的工程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甲企業無法抵抗進項稅

2、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營改增后銷售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的三種方式為,包清工、甲供材、以及老項目。改工程屬于甲供工程,開工日期也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因此乙建筑公司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即3%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同時可以自行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企業可以抵扣進項稅

甲企業希望取得11%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工程款總價不變,則勢必壓縮乙公司的利潤空間,因此要么將這部分稅收負擔追加預算,要么甲企業強勢要求價格不變,或者適當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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