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能不能作為研發加計扣除項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不能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主要包括:
1.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應當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擔的研發費用.
2.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沒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如禮品、禮金、贊助費等.
4.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6.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由受益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申請扣除時報送哪些資料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6.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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