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可以列支人身意外險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
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
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
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 路費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因此,公司給職工買的人身意外保險,不屬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的,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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