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的增值稅屬于勞務還是服務?
不是勞務收入的,是服務收入.
餐飲企業為員工無償提供餐飲服務,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討論熱烈,歸納起來有四種觀點:
屬于自我服務,不是增值稅征稅范圍,因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稅項目,不需要轉出;
屬于自我服務,不是增值稅征稅范圍,但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屬于用于職工福利,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視同銷售,其進項應可以抵扣.

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是是否計提銷項稅額,餐飲企業給員工提供的免費食品是"自我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還是應視同銷售;二是進項稅額能否抵扣.本人認同第一種觀點,即餐飲企業為員工無償提供餐飲服務屬于自我服務,不是增值稅征稅范圍,因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政策依據如下:
一、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二、《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營改增專項稽查工作的函》(稅總稽便函[2015]174號):"關于向內部人員提供免費通話問題: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相關規定,單位為員工提供應稅服務,屬于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不應對這部分服務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三、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
根據上述規定,餐飲企業為員工無償提供的餐飲服務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稅務總局將其解讀為"自我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的情形,不征收增值稅.目前,增值稅抵扣采用"排除法",只要不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情形的,就可以抵扣.由于納稅人發生不征收增值稅項目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圍內,因此,餐飲企業為員工無償提供餐飲服務,其對應的進項稅額無需轉出.
餐館的增值稅屬于勞務還是服務?上文介紹了餐館是屬于服務收入,如果是餐館提供給自己員工的服務,那么進項稅是否可以抵扣呢?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這個內容該怎么處理,對此大家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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