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差額怎么處理?
分錄:
借:制造費用-養老統籌(公司負擔的補差的部分)
管理費用-養老統籌(公司負擔的補差的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社保(公司負擔的補差的部分)
個人負擔的補差的部分隨工資分錄扣除來.
補交的時候: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公司和個人總和部分)
貸:銀行存款
社保繳費基數差額怎么補繳
以下情況可補繳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本市統籌范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于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于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后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范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于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于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保差額怎么處理?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該怎么處理,這個也是分為個人部分和公司部分的,公司部分應該計入制造費用和或者是管理費用當中核算,至于個人就是計入其他應付款,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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