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小轎車發票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第3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同時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營改增后簡易計稅會計處理方法
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老項目、清包工項目以及甲供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可以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總分包差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建筑服務發生地與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發生納稅義務時,還需要在建筑服務發生地按照規定的方法預繳稅款及其附加.
理解以上政策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以總分包差作為銷售額,說的是納稅人范圍之內的總分包差,而不是單一項目的總分包差,也就是說,不同項目的總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是可以綜合扣除的.
二是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異地項目,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時,以總分包差作為預繳稅款的基數,說的是單一項目的總分包差,也就是說,異地預繳稅款時,總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須是一一對應的,這一點是異地稅務機關通過審核分包單位發票的備注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資料實現的.
三是異地已預繳的稅款,在申報納稅時,可以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這個抵減是不分工程項目,不分計稅方法,甚至不分業務類型,也就是說,納稅人實際預繳的稅款,可以憑完稅憑證在納稅人范圍內綜合抵減其當期所有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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