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補助金是按責任劃分嗎?
答:《工傷保險條例》對傷殘補助金的支付標準作出如下規定:
一級傷殘補助金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補助金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傷殘補助金的計算以傷殘等級為依據,傷殘等級按一至十級劃分,傷殘補助金的計算標準也按一至十級相區分,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乘以一定的月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附則的規定,該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以后所說的“本人工資”都適用該標準。
【相關問題】
傷殘評定完后?補償還要按責任劃分嗎?
答:工傷保險補償不區分責任,人身損害賠償按責任分擔。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工傷保險實在無過錯責任保險,工傷職工不因本身過錯影響工傷保險待遇。
按《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受害人有過錯的,減輕侵害人賠償責任,會按責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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