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稅的賬務處理

2016-12-28 16:5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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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的賬務處理

由于耕地占用稅是在實際占用耕地之前一次性交納的,不存在與征稅機關清算和結算的問題,因此企業按規定交納的耕地占用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交納的耕地占用稅,作為固定資產價值的組成部分,記入“在建工程”科目。

    耕地占用稅的會計核算

    因計算差錯漏交稅款 企業應納耕地占用稅=適用的單位稅額×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企業在實際繳納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補繳耕地占用稅時:

    1.對于工程尚未完工的,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產經營的,按補繳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對于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的,按補繳稅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還需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①工程已完工但尚未投入生產經營,公司在實際補繳稅款時,作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②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在實際補繳稅款時,作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同時作: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企業多繳稅款,在收到退稅時,可直接用“紅字”沖減。

    ③工程尚未完工,企業在收到退稅款時,作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④工程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則企業在收到退稅款時,作分錄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⑤工程尚未完工,公司在繳納滯納金時,作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資產

  貸:銀行存款

    ⑥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則公司在繳納滯納金時,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銀行存款

    免征耕地占用稅的單位和企業,也不存在相應的會計核算。

    耕地占用稅的會計處理

    企業征用耕地獲得批準后,按規定交清耕地占用稅,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因結算差錯等原因,需補交耕地占用稅,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工程尚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的,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由于工程完工并投入生產經營,在建工程成本已形成固定資產價值,因此,還應轉入“固定資產”科目,“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適用舊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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