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綜合收益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嗎?
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其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本身的公允價值變動也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所以因為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一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般原則:除所得稅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并中取得資產、負債相關的以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所得稅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商譽的初始確認;
商譽=合并成本-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狀態。
其他綜合收益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嗎?整體上來說,如果說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本身的公允值變動的部分都是可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的,同時由其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也是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因此遞延所得稅應該屬于其他綜合收益的,如果你想學習更多關于遞延所得稅的會計知識都可以來會計學堂網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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