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以后一般納稅人可以開普票嗎?
營改增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和營改增之前一樣,營改增只是重新界定一般納稅人范圍。對相關稅收程序并未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等相關文件,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符合38號公告規定一般納稅人認定資格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一般納稅人資格或申請辦理認定手續。
(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應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通知書》,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確認手續。
(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 符合條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應提供資料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5.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三)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不需重新辦理申請認定手續。其增值稅全部應稅收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除外)。
二、以上所稱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符合38號公告規定的不含稅銷售額。對于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涉及繳納營業稅的,不含稅銷售額按下列公式確定:
不含稅銷售額=應稅服務營業額全額÷(1+3%)
三、以上所稱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的稅款所屬期為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連續12個月的應稅服務銷售額。

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開出的普票怎么做賬?
一、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開出的普通增值稅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賬務處理是一樣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照確認的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確認的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發生的服務終止或折讓,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例:2016年5月1日,企業取得某項服務費收入106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100萬元,銷項稅額6萬元。企業應作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06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0 二、《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1993年12月30日)(二)帳務處理方法如下: 7、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應付利潤”等科目,按照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發生的銷售退回,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8、小規模納稅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按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營改增以后一般納稅人可以開普票嗎?綜合以上所述,營改增后一般納稅人還是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這一點和之前是沒有區別的。營改增之后對于開票沒有變化,只是對于納稅人范圍做了一定的變更。想知道關于營改增后的變化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查詢,這里有全系列的會計知識可以免費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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