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籌備金計稅依據是什么?
工會籌備金的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
2、《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第十條:“企業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應按月向上級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0.5%的補償金。
企業成立工會時,所繳納的工會籌備金按工會經費留成比例返還企業工會;補償金上繳國庫”。
工會籌備金的計算,有兩種方案:
1、如果公司未成立工會,只需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上繳工會經費。
2、如果成立了工會,按規定比例提取工會經費,上繳一部分,剩下的留給公司工會使用一部分。

地稅局為什么要收取工會籌備金?
工會籌備金是指未成立工會的企業要交納的,費用是工資總額的2%,成立工會后會返還給企業一部分,工會經費是由當地工會來收,現在都委托地稅來收。
工會建會籌備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中國工會章程》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四條、《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的規定。
具備設立工會組織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為有關單位)在開業和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建立工會,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督促并派員幫助和指導籌建工會組織,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
工會籌備金和工會經費是有區別的:
1、工會籌備金:具備設立工會組織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組織在開業和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當建立工會,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可以督促并派員幫助和指導籌建工會組織,
自籌建工作開始的下個月起,由有關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全額撥繳工會經費;
2、工會經費:指工會依法取得并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是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和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的經費;
別看著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字面意思都差不多,因為概念都是一樣的,其實并不是一樣的,它們的計稅基礎和概念都是有區別的。而工會籌備金的計稅基礎在上文中依舊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中的政策來給大家進行說明的。雖然本篇文章的學習就到這里了,但是學習是永無止境的,大家可以到會計學堂網了解更多的會計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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