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價外費用和平銷返利
答:概念不同
價外費用是貨物賣方向買方收取的,而平銷行為返利是貨物買方向賣方收取的。
征稅規定不同
除去上述三項符合條件的不包括在價外費用項目外,其余無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必須按照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征收消費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計稅時,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稅,其計算公式為:價外費用銷項稅額=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平銷返利行為不是價外費用,它是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并沖減取得當期的進項稅金。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確認時間不同
對于隨同產品銷售時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在隨同產品銷售收入確認時一并確認,計算銷項稅額。對于當期不確認,需要視以后情況而定的價外費用,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或實際納稅義務發生時予以確認,計算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
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是指銷售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規定了不包括在價外費用在內的三種情況:
其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其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繳的消費稅。
其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例的代墊運費:一是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二是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如何界定價外費用和平銷返利的內容,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平銷行為返利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價外費用的規定不同,銷貨方收取價外費用是可以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與貨物同票開具,也可以另票開具,在實際工作中,大家還有什么不明白的,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答疑老師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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