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屬于國家法律一級的規范,其規定只要該法律部廢止,就一直按照這個執行,現在還沒有廢止,所以2011年繼續按這個執行。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長短直接影響各期應計提的折舊額。在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時,主要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該項資產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該項資產預計有形損耗,如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蝕等;
(3)該項資產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出現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
(4)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該項資產使用的限制。
為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不應當計提折舊。
企業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對于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再補提折舊。好了,關于上述“政府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問題,如果大家還有別的問題,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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