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計稅依據
1、對于印花稅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大地稅發(2005)189號文件規定,在預售商品房時,收到的預售款應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時計算繳納印花稅;對于企業的預售款應轉而未轉收入的,應在預售款應轉收入時計算補繳印花稅并課征滯納金。
2、對于印花稅采取按實征收方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預售商品房時,如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在簽訂合同時,按合同所記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或按月匯總繳納印花稅。

什么是企業的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
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此次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計稅依據是什么?綜合以上所述,根據國家印花稅的相關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需要在簽訂合同時,按照合同所記載的金額萬分之五計算印花稅的。所以說房地產繳納印花稅的依據就是根據簽訂合同的金額來定。如果你想學習更多關于房地產印花稅的知識那就來會計學堂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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