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改增后開普票的會計分錄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動產時,第一年可抵扣的60%進項稅額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對于第二年可抵扣的40%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不動產”科目。“待抵扣進項稅額”應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1.取得進項稅時:
借:在建工程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60%可抵扣部分)
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不動產(40%待抵扣部分)
貸: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等
2.來年可抵扣40%時:
借:應交增值稅-進項稅(40%待抵扣部分)
貸: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不動產(40%待抵扣部分)

公司是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后如何做帳?
“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的相關會計處理時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和《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執行。
建筑服務業的增值稅會計核算比較特殊,表現為:
1、建筑工程與普通工業生產不同,工期通常較長,耗費較高,需要設置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科目;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45條第(二)項對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了特殊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等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建筑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發生的特定項目可以選擇簡易征收,并從銷售額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實際等于采取差額征稅的方式。
一般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A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應在這一步驟進行價稅分離: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 12820.5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79.49
貸:銀行存款 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 12820.51
3.接受采用簡易征收方式計稅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9.51
貸:銀行存款 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567.5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 32432.43
5.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38.57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38.57
簡易計稅方法下企業的會計處理:B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一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會計處理如下: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時,無需價稅分離,不計算進項稅額。
2.接受采用簡易征收方式計稅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普通發票。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49.51
貸:銀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48.54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 34951.46
4.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699.03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99.03
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由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下不設專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其他處理與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項目基本相同。
會計工作需要具備非常強的實操性,所以會計新手在實際做賬過程中難免有所疏忽,看完上文,那么小編關于問題“建筑業營改增后開普票的會計分錄”就介紹到這里。你掌握了嗎?如果想加強會計實操技能,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聯系,可以多多跟我們會計學堂的老會計交流心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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