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規模納稅人平時取得銷售收入正常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
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
借: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月末或季末時不計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的免征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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