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費是否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福利費,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

職工福利費么做會計分錄?
職工福利費是指用于增進職工物質利益,幫助職工及其家屬解決某些特殊困難和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職工福利費(按人員所在部門入賬)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開支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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