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跨省外出經營如何開票和預繳稅款?
假設:建設服務工程款(含稅)1000萬,分包工程200萬,購進材料取得專用發票,進項稅額60萬
1、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的:
(1)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1000-200)/(1+11%)×2%=14.41(萬元)
取得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完稅憑證
(2)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稅款:1000/(1+11%)×11%-(200/(1+11%)×11%+60)-14.41=4.87(萬元)
(3)發票開具:在機構所在地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可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000萬元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的
(1)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1000-200)/(1+3%)×3%=23.3(萬元)取得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完稅憑證
(2)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稅款:(1000-200)/(1+3%)×3%-23.3=0(萬元)
(3)發票開具:在機構所在地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可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000萬元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
(1)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1000-200)/(1+3%)×3%=23.3(萬元)
取得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完稅憑證
(2)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稅款:(1000-200)/(1+3%)×3%-23.3=0(萬元)
(3)發票開具: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000萬元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建筑企業跨省外出經營開票和繳納稅款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相關政策法規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五條(二)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預繳稅款的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建筑企業跨省外出經營分為一般納稅人開票和小規模納稅人開票,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在開票方面也是有區別的。在機構所在地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可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000萬元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小規模納稅人不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需要進行代開。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的內容可以到會計學堂查看最新的會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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