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劃分為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時的減值可以轉回嗎?
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日后不符合持有待售的條件時要按照以下兩者中的較低者進行計量: (1)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代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后的金額 (2)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額。 如果賬面價值小于上述兩者中的較低者的話,不作處理。 因此這里的減值準備也是不能轉回的。

在資產減值準則中,哪些資產減值后是可以轉回的?
一、存貨減值:可以轉回,如果已經計提減值的產品已經銷售,要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
二、固定資產:不可以轉回。
三、無形資產:不可以轉回。
四、投資性房地產:
1、成本計量不可以轉回,
2、公允價值計量不計提減值。
五、金融資產:
1、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
2、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
3、應收賬款和貸款可以轉回。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轉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股票投資不是通過損益轉回)
六、長期股權投資:不可以轉回。
七、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轉回(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資產劃分為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時的減值可以轉回嗎?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進行轉回的,在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不符合條件的時候可以按照上文提到的2種方式進行計量。如果賬面價值小于上述兩者中的較低者的話,是不可以進行轉回的。關于這個問題的介紹就說道這里了,如果你還有什么問題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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