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日會計新規定
7月1日起,購買人開具企業發票,還需提供公司納稅人識別號(即"稅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另外,必須如實填報發票內容,不得變更品名和金額.
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單據,也是使用最廣泛最不可或缺的購銷憑據.以前,開單位發票不需要填"稅號",貨物名稱也比較籠統,一些單位和有關人員以此鉆空子,到一些地方任意亂開發票,有的甚至把"辦公用品"當成了一個筐,什么食品、煙酒、服裝等都往里面裝,從而導致了代開發票的"小廣告滿街飛".
損失的不僅是公共財政及國家稅收,更是嚴重影響了經濟社會秩序.
其實,早在2012年1月,國務院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但由于監管系統不嚴,沒有嚴格的發票過濾系統,加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都沒有建立健全嚴格的發票審核制度,從而使一些人有機可乘.

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是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反腐倡廉,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途徑.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發票新規一方面使那些"代開發票"的不法分子沒有了市場.
其次,隨著入賬項目越來越細化,那些不具體的商品類別根本無法進入企業報銷系統.意味著如果是單位明確不給報銷的品類,購買人就無法擅自篡改,從而封堵靠修改發票內容來增加報銷額的行為.
還有一方面,由于在發票上必須明確標明所購物品的真實品名,可以使所購物品的真實用途一清二楚,支出更加透明、更加規范,有利于財務預算安排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發票新規是遏制利用發票違法犯罪的重要一步.但有了發票新規,不等于就萬事大吉了.有法可依的問題解決后,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任務更為關鍵,也更為艱巨.
如何防止發票使用過程中出現新的問題,需要社會各界擦亮眼睛,當然更重要的是需要各方落實財政紀律,嚴格報銷程序,健全監督機制.但愿不斷創新的發票管理辦法讓不法分子無縫可鉆,只能干瞪眼.
2017年7月1日會計新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發票新規一方面使那些"代開發票"的不法分子沒有了市場,市場更加透明,本文由會計學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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