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職工福利會計分錄
需要交納消費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借: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企業視同銷售的稅法依據是什么?
第九條
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第八條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十三條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
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職工福利會計分錄在上文中都有介紹,綜合來說,企業用自家生產的物品作為企業福利發放給職工,也是需要繳納相應的稅收。因為稅法規定企業如果不是將自產的物品用于連續生產的話,對此之外的用途都是需要繳納稅收的。關于這個問題就介紹到這里,如果你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來會計學堂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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