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方法
一、要合理確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也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根據這兩項規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暫估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成本,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暫估入賬的,也要準備好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相關聯的證據,才能記入暫估固定資產價值。
二、要準確地計算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且投入使用,則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而不是以竣工決算日期或發票開具日期為起始時間。也就是說,企業完全可以合法地對雖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并對已實際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如果辦理竣工決算時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與暫估價值存在差異,應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價值調整手續,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折舊。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還應當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調整相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補繳或退還企業所得稅。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自建固定資產賬務處理:
一、一般支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
二、領用原材料
1,用于動產
借:在建工程貸:原材料
2,用于不動產
借:在建工程貸:原材料貸:應交稅費--增(進轉出)
三、領用產成品
1,用于動產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2,用于不動產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貸:應交稅費--增(銷)四、完工借: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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