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退稅來料加工賬務處理
一、應納稅額為正數,即免抵后仍應繳納增值稅,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即沒有可退稅額(因為沒有留抵稅額)。此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二、應納稅額為負數,即期末有留抵稅額,對于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不做會計分錄;當留抵稅額大于“免、抵、退”稅額時,可全部退稅,免抵稅額為0。此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補貼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三、應納稅額為負數,即期末有留抵稅額,對于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不做會計分錄;當留抵稅額小于“免、抵、退”稅額時,可退稅額為留抵稅額,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留抵稅額。此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收補貼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四、生產企業出口退稅賬務處理是會計實務中的一個難點,目前,我國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的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稅法上,對“免、抵、退”稅辦法有三步處理公式:
1,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售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稅額)-當期留抵稅額;
2,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出口退稅基本構成要素:
出口范圍:包括出口企業范圍和貨物范圍。其中出口企業范圍包括外貿企業、工貿企業、生產企業和特定企業。出口貨物范圍主要是依照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
稅種:增值稅和消費稅。
稅率:
17% 指機械設備電器及電子產品、運輸工具、儀器儀表等四大類機電產品。
15% 指服裝以外的紡織原料及制品 ,四大類機電產品以外的其他機電產品及法定稅率為17%的部分貨物。
13% 主要是指現行征稅率為13%的貨物。
6%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準予退稅的貨物,除農產品執行5%的退稅率外,其他均按6%辦理退稅。
5% 農產品出口退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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