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崗再就業如何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和《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經濟形勢下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4號),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如下:
1.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體操作辦法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享受多少減免稅優惠?
1.“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戶每年4000元。
稅收扣減額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企業吸納的每名下崗失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2.“經濟實體”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沒有額度限制。
關于下崗再就業如何繼續享受稅收優惠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講到這里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已作出了相關規定,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享受多少減免稅優惠?如果閱讀了本文,還是不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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