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外購商品用于促銷如何做賬?
【答案】
外購商品是指企業購入的無需經過任何加工就可以對外出售的商品。
所以先做入庫處理。
借:原材料
應繳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金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
做促銷時:
借: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按照市場價格或公允價值)
貸: 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金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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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福利如何做賬?
務處理?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根據上述規定:
1、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福利及交際應酬活動中的現場消費,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年底納稅申報時進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納稅調整。
會計處理為:
(1)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現金
(2)使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或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外購商品用于交際應酬活動中的贈送,增值稅視同銷售,年底納稅申報時進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納稅調整。
會計處理為:
(1)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現金
(2)贈送時: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外購商品用于禮品贈送(即隨主商品附贈),屬于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應在發票上正確體現。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均不需要視同銷售,而是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會計處理為:
(1)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贈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現金
(2)賣贈時:
借:應收賬款或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主售商品
主營業務收入——贈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實際售價計算)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主售商品
庫存商品——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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