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每個月可以分配利潤嗎?
可以肯定,稅務機關要求合伙企業每月分配其實現的利潤是不正確的。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第第三十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分配利潤的賬務處理
合伙企業作利潤分配時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合伙人提款—***
支付時
借:合伙人提款—***
貸:銀行存款

合伙企業分配利潤時如何進行分配?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或由合伙人協商決定,稅務機關作為執法主體不應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管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由財稅[2008]159號可以看出,稅收規定并沒要求企業在會計期末進行利潤分配,即使合伙企業不分配所得,合伙企業也應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的“先分后稅”原則是指先將合伙企業的所得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或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等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所得,然后按照各合伙人的適用稅率計算每個合伙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不是先將合伙企業實現的利潤進行利潤分配再計算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是不可以每個月繼續分配的,因為企業需要進行下一步的業務經營,當然企業可以協商分配利潤時間。那么小編關于問題“合伙企業每個月可以分配利潤嗎?”就介紹到這里。如果還有其他關于企業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們會給大家一一解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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