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是什么?
1、稅率適用: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2、所得核算
這種情形下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
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取得這部分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
第二十七條第(五)項又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上述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這種情形下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之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有什么變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第一條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文件印發)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文件印發)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第三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附件6第七條第13項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換算的收入額=經費支出總額÷(1-核定利潤率)
總體而言,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變化還是有的,需要按照最新的政策去計算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額。但是目前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還是按照25%進行繳納的,所以在進行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可以繼續按照這個稅率進行計算。那么小編關于問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是什么?”就介紹到這里。更多的內容,大家可以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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