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應稅行為的企業怎么做財務報表
有這樣的情況,按照不同的經營范圍分別計算交納增值稅。但必須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的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應稅服務范圍交納增值稅: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按照不同的經營范圍分別計算交納增值稅,在財務報表上分別處理。

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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