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職工薪酬年末余額如何做納稅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企業年末若有“應付職工薪酬”貸方余額,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該企業在次年5月31日前已經發放,則該項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可以在當年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扣除;
2、如果該企業在次年5月31日還沒有發放,則該項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需要在當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工資薪金核算的內容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1.短期薪酬
是指企業預期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將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屬于辭退福利的范疇。短期薪酬主要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費屬于離職后福利)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短期帶薪缺勤(長期帶薪缺勤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7)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長期利潤分享計劃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8)其他短期薪酬,是指除上述薪酬以外的其他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短期薪酬
2.離職后福利
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屬于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除外。
3.辭退福利
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4.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應付職工薪酬年末余額如何做納稅調整?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匯算清繳時限前已經發放,則該項支出形成的成本、費用,可以在當年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扣除;否則需要在當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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