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企業取得的補貼收入如何納稅
1、核定征收的企業,年度中間取得補貼收入,如果該補貼收入屬于應稅收入的,應并入已核定的應稅收入總額一并納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中的“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取得財政補貼收入計征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541號)文件。
第三條規定,本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雖然國稅函[2005]541號文件中核定征收企業取得財政補貼收入計征所得稅的政策依據廢止執行,但是,依據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規定: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首先應并入收入總額。如果財政補貼收入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可以從收入總額中抵減;如果財政補貼收入不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應計征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的企業取得免稅收入如何計算納稅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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