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關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
在何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關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有什么方法?
關聯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方法包括:
(1)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關聯方的四種認定標準是什么?
稅法上的關聯方認定標準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它.
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系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
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或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業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核定關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有哪些?關聯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稅務機關可以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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