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的土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土地使用稅是指刨除國家規定減免的城市土地使用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不論是否取得土地證,若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由此可知,是否辦理土地證并不是應否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產經營的坐落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的用地,就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精神,在尚未取得土地證的情況下,可以先自行估計土地面積(平方米),依此面積進行申報。等取得土地證或經國家測量機構測量后,再按實際的面積進行調整。

未使用的土地也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同時該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通過以上相關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稅的繳納與否,不是以納稅人使用土地為條件。
因此應該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來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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