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包括:
(一)不論法人與自然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只要有償轉讓房地產,都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
(二)不論經濟性質。即不論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營者,還是聯營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
(三)不論內資與外資企業、中國公民與外籍個人。
(四)不論部門。即不論是工業、農業、商業、學校、醫院、機關等。

如何確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以下通過非正常方式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一)已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原房產因種種原因遲遲未能過戶,后因有關問題解決后再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時間為準。
(二)法院在進行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過程中,判決或裁定房地產所有權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判決書、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三)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裁決房地產權屬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仲裁書明確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怎樣確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上文小編介紹了關于這個內容是如何處理的,對此有四點內容,(一)不論法人與自然人,(二)不論經濟性質,(三)不論內資與外資企業、中國公民與外籍個人,(四)不論部門,更多相關稅務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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