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財稅【2016】36號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所說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概念中的固定資產屬于有形動產,也就屬于“貨物”的范疇,發生損失需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要分兩種情況:
(1)如果固定資產本身發生非正常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如果不屬于括號中的損失情況的,則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2)如果是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所耗用固定資產(折舊),不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均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注意:
不動產雖不是增值稅中的固定資產,卻是會計核算中的固定資產,發生損失需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也分兩種情況:
(1)不動產自身發生了非正常損失(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購進不動產時發生的進項稅額,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如果不屬于上述原因或者不是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的進項稅額,則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2)如果是非正常損失的產品耗用的不動產(折舊),因不動產不屬于貨物,所以其對應的進項稅額都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固定資產的非正常報廢損失,其進項稅額需要做轉出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固定資產的非正常報廢損失,不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因此,其進項稅額不需要做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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