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預收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預收賬款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分為3種:
1.生產銷售生產工期未超過12個月的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對于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來說,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擴展資料: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時間。由于納稅人的某些應稅行為和取得應稅收入在發生時間上不盡一致,為正確確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和應盡職責,稅法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一般都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
(1) 按照工業產品或商品銷售收入額計稅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或辦妥委托銀行收款的當天;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為商品發出的當天。
(2) 按照應稅農、林、牧、水產品采購金額計稅的,為結付收購貨款的當天;按照應稅農、林、牧、水產品實際銷售收入額計稅的,為成交的當天。
(3) 按照服務性業務收入額計稅的,包括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郵政電訊、金融保險、公用事業等行業,均為取得營業收入的當天。
(4) 在進口環節納稅 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5) 在特定環節 納稅的,應分別情況而定。
中國的稅收主要分為三部分:
(1)對流轉額征收的,包括工商稅、增值稅、鹽稅、關稅、集市交易稅和牲畜交易稅等
(2)針對收益額的征稅,包括工商所得稅、國營企業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農業稅(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國全面廢除農業稅。)
(3)針對財產、行為的征稅,包括城市房地產稅、契稅、燒油特別稅、建筑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中國的稅收原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體現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的一致性。中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納稅義務,但1975年、1978年憲法取消了這個規定,1982年憲法恢復。一切偷稅、漏稅的行為,都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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