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哪些?
責成提供資料權
詢問權
交通郵政檢查權,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存款賬戶檢查權(見教材261頁)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
提示: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稅務機關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見教材262頁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選擇復議(可以復議,也可以直接起訴) 必經復議(必需先復議,后起訴)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稅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稅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除(1)(2)(3)外(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前置)。

簡述稅款征收的原則
(一)稅務機關是征稅的唯一行政主體的原則
(二)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三)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緩征收稅款或者攤派稅款
(四)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則
(五)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或開付扣押、查封的收據或清單
(六)稅款、滯納金、罰款統一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七)稅款優先的原則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這里所說的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并不是優先于所有的無擔保債權,對于法律上另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不能行使稅收優先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這里有兩個前提條件:其一,納稅人有欠稅;其二,欠稅發生在前。即納稅人的欠稅發生在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被留置之前。納稅人在有欠稅的情況下設置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時,納稅人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
欠繳的稅款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稅款或者少繳的稅款。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即是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1)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稅務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2)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稅務機關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門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款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整體上來說,對于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哪些以及征收稅務的規則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如果后期你遇到其他的問題,小編建議你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或者可以和老師在線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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