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手續費返還什么時候申請
每年的三月份。具體材料看第三條,以下是具體信息:
一、辦稅事項名稱:誤征誤交退稅(個人所得稅)
二、辦理條件:納稅人因各種原因誤交稅款。(如:重復交納扣繳、錯用稅率、錯用稅種、企業誤填代碼等)
三、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完稅憑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審核無誤后,原件退還納稅人);
2、誤征誤交稅款所屬期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表復印件一份;
3、退(抵)稅款申請表(《企業誤交稅款退稅申請表》)一式四份;
4、退稅申請,須注明申請退稅原因及申請退稅金額;
5、發放工資簽收單或銀行發放單復印件一份;
6、員工聘用合同復印件一份;
7、因事務所、網站等原因誤交稅款的,需附上述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
8、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應承諾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內容真實、可靠、完整;所有復印件加蓋公章并統一使用A4紙樣,表格用黑色水筆填寫,外文資料須附翻譯件)
四、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五、辦結告知:銀行退庫,將《稅收收入退還書》發放企業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第123號令)。

擴展資料:
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以下為個人所得稅相關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于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一種是用于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種是用于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關于個人取得該筆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上述兩個規定已經足以說明對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并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明確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看完上述內容后如果還有什么問題的話可以來會計學堂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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