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征稅?

2019-06-19 19:4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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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于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那么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征稅?詳見下文.

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所稱的"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提示--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返聘離退休人員支付的報酬如何征稅?

聘用退休人員的風險?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于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并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于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于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后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于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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