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是否適用個人所得稅附加費用扣除?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第三條規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的華僑身份的人員,其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有關證明材料,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答:《辦法》規定,納稅人子女在全日制學歷教育階段(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支出,以及子女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支出,納稅人可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選擇夫妻雙方分別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辦法》規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繼續教育發生的支出,其中屬于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按每月400元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4年);屬于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扣除3600元.
《辦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由納稅人負擔的醫藥費用支出超過1.5萬元的部分,在每年8萬元的限額內據實扣除.可扣除的醫藥費用支出包括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
《辦法》規定,納稅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以選擇由夫妻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20年).
《辦法》規定,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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