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如何加收利息?

2019-06-19 15:5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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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所得稅法里面有一項死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那么假設你是企業的財務你知道怎么處理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如何加收利息?關于這個內容下面有相關的規定,這個是按日加收利息的,希望能幫助大家,歡迎閱讀!

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如何加收利息?

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如何加收利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的相關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例如,稅務機關對企業2008年度的關聯交易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并補征稅款,企業2009年9月1日補稅入庫,那么此筆稅款的計息期間應為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1日。要補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補征稅款,其中4.86%為2008年12月31日實行的中國人民銀行6個月以內(含6個月)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企業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可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如何加收利息?

延期繳納預繳稅款如何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明確: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這時我們可能會注意到一個問題:《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與《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及《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進一步補充明確從“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起始時間規定不一致,剛好相差一日。筆者認為,應當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如何加收利息?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如何處理的,補交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是按照日加收利息的,到次年6月一日起至補繳稅款入庫之日止,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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