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看,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必須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才能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從收入總額減除。規定的級格比較高,要求的也比較嚴,執行起來難度也比較大。不過,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明確: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⑴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⑵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⑶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征所得稅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的財政性資金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⑴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的收入總額。
⑵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⑷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如果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計入應稅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后再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以上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財政性資金和財政撥款的區別是什么?
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
財政性資金不僅僅是指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還包含政府及其他部門撥付的有關資金;財政性資金也不限于財政撥款。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政撥款是屬于不征稅收入,而財政性資金中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以及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是屬于征稅收入的。
以上內容就是對于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哪些內容以及財政性資金和財政撥款的區別是什么進行了簡答的說明,如果你看完后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大家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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