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答:
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保代扣代繳會計分錄如何做?
繳納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貸:銀行存款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
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應發數)
貸: 其他應收(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庫存現金 (實發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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