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交什么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文件規定: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貴企業可以對照以上文件,如果符合文件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怎么入賬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可以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
1.記入“專項應付款”科目,就不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繳納問題。
(1)收到扶持基金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招商扶持金
(2)企業為招商發生費用支出時
借:專項應付款--招商扶持金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這筆款項計入“補貼收入”科目,如果計入補貼收入的話,不交營業稅,但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計算繳納所得稅。
3、所以,既然政府以扶持基金的名義給公司撥款的,還是計入“專項應付款”科目比較好,既不交營業稅,也不用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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