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使用費免增值稅嗎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 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 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 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二) 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三) 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四)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二)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則不征增值稅,無形資產在境內使 用或境內外使用則需扣繳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收人來源地的判定 原則,只要特許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在境內,無論是否完全在境外使用,均需依法扣繳 預提所得稅。

特許權使用費的范圍
一、是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后服務的報酬;
二、是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三、是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由此可見,特許權使用費在定義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各種許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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