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關聯企業無償借款要征稅
營改增后單位之間無償借款要交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未將非關聯企業無償拆借資金列舉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36號文將原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概念進行了擴充,涵蓋了所有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范圍,(只是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企業無償借款所得稅怎么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上,按照財稅(2009)121號文以及國稅函(2009)2號文的規定,只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未造成境內關聯方間的稅收流失,也不要進行納稅調整。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企業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于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于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
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問題的核心是,關聯企業之間存在"不合理商業安排"的條件,稅務機關有權對是否征收營業稅作出分析和判斷。
企業所得稅調整依據注意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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