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發票怎樣讀入系統里
稅務總局以納稅人需求為著力點,精準發力推出了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網上領票新功能。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購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等,可不用再攜帶稅控專用設備,只需在辦稅服務廳選擇“網上領票”,購票后納稅人回到家中通過網絡下載發票領購信息,并成功寫入稅控專用設備后,就可以正常使用新發票,實現一邊領取新發票,一邊正常經營開票,兩不耽誤,真正方便了納稅人。

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開票人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需查驗)。
(二)承運人自有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船舶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復印件。(本資料僅第一次代開需要)。
(三)承運人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或者托運單、完工單等其它有效證明。
(四)實際受票方為一般納稅人的稅務證明(加蓋一般納稅人條形章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或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
(五)運輸方和實際受票方的開戶銀行及銀行帳號、單位地址及電話,發貨人和收貨人名稱和稅號(信息很重要,是開具發票的必要信息,須認真核實并填寫在申報單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專用發票開具總體要求是: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進一步明確了貨運專用發票開具的規范要求。按照相關規定,自開票企業必須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貨運企業只能為自有車輛或視同自有車輛提供的真實貨運業務如實開具貨運專票,否則蘊含涉稅風險。
對不得作為交通運輸業納稅人管理的企業,既沒有自有營運車輛又沒有視同自有營運車輛的交通運輸業納稅人,一律不得使用貨運專用發票,也不得為其代開貨運專用發票。
開具發票時必須逐筆開票,且運輸車輛、貨物起運地、運輸時間等必須一致,并將貨物運輸合同、路橋費單據等附于貨運專用發票后面,便于稅務機關核對。車輛在外地營運,不能攜帶貨運專用發票到外地開具。
貨物運輸發票怎樣讀入系統里?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購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可不用再攜帶稅控專用設備,只需在辦稅服務廳選擇“網上領票”,購票后納稅人回到家中通過網絡下載發票領購信息,并成功寫入稅控專用設備后,就可以正常使用新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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