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撤回或減少投資需要正確進行賬務處理方式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時的處理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撤回、減少時的賬務處理:按實際收到的款項(指收入款項扣除相關稅費后的金額,下同),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撤回、減少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已確認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如果撤回、減少的投資已提減值準備,也應同時結轉;如果收到的為存貨、設備等實物資產有進項稅額且能夠抵扣的,分錄借方科目還需要作相應的增加。
(二)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處理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撤回或減少時的賬務處理: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投資的調整賬戶余額,借記或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科目,按該項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按已確認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如果撤回或減少投資前因確認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變動有記入資本公積的相關金額,還應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如果相關投資撤回或減少前已提減值準備,或者收到的資產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分錄借方科目還需要作相應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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