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購入防暑降溫用品計入勞動保護費嗎

2019-06-10 16: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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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購入防暑降溫用品計入勞動保護費嗎

答: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根據上述規定,礦泉水、冰糖、菊花茶、磚茶等防暑降溫用品屬于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計入福利費,不能計入勞動保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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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溫用品進項稅可否抵扣?

答:暑降溫用品進項稅不可以抵扣,因為是用于集體福利。

具體分析及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所購進的防暑降溫用品屬于集體福利支出,因此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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