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勞務費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1條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自行實施拆遷的,其支付給拆遷公司的勞務費屬于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應并人包括拆遷補償費在內的各種補償費中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

契稅稅額計算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土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以上是關于“拆遷勞務費是否需要繳納契稅”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還有什么會計方面的問題,可以在線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