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能否扣除個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的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與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欲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五款規定,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此,個人銷售非住宅,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可以扣除個人所得稅額。

房地產轉讓項目的扣除
1.新建房地產轉讓項目的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地價款和有關費用。
房地產開發成本,指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含耕地占用稅)、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
房地產開發費用,即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扣除方法取決于財務費用中利息的處理。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房地產開發企業扣除的稅金是: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印花稅不能單獨扣除。
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開發即轉讓的,不得加計扣除。
只有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扣除20%。
加計扣除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2.存量房地產轉讓項目的扣除:
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特殊規定: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發票來源 基數確定
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 發票所載金額
(不扣減營業稅)
營改增
后取得 增值稅普通發票 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
增值稅專用發票 發票所載不含增值稅金額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之和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價款憑據的,不能扣除。
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城建稅、附加費、印花稅)。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個人銷售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能否扣除個稅?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在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可以扣除。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可以扣除個人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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